第三十条

有效

因修建黄河工程依法征收的土地(水面)属国家所有,由黄河河务部门负责管理。

对开发利用的土地、水面以及种植的林木、芦苇、荆条、草等,由国家和黄河河务部门投资并经营管理的,其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管理使用;由国家和黄河河务部门投资,委托乡镇、村或他人经营管理的和合作投资经营的,其收益分配按协议执行,黄河河务部门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管理使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