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县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具体罚款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