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涵闸管理第二十条有效黄河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和控制运用办法等制度,严格执行黄河河务部门下达的涵闸、虹吸、提灌控制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黄河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