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黄河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必须在确保工程和防洪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运用。汛期闸前水位超过设计运用水位或不符合工程安全运用标准的,一律关闸停水,加强防守和维修,以保安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