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黄河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的管理范围:从工程上游防冲槽起至下游防冲槽以下一百米(包括渠堤外侧各二十五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