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黄河干流和沁河干流大、中、小型提灌站、涵闸等取水工程由黄河河务部门管理。黄河其他支流地方建设的沿河提灌站、涵闸和工矿企业的取水工程由兴办单位管理,黄河河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