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已倾倒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