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工程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已倾倒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