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擅自在黄河河道内修建阻水、挑水工程。确需修建的,应当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和上下游、左右岸堤防安全及不引起河势变化的前提下,事先向当地黄河河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能施工。

禁止在黄河滩区兴建生产堤。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