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