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