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树木需要修剪的,应当兼顾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不得过度修剪。

树木倾斜危及人身、管线、交通等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