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的古树名木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林业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古树名木,严禁擅自砍伐、移植、转让买卖。因特殊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经相应的林业部门审查同意,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