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的古树名木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林业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古树名木,严禁擅自砍伐、移植、转让买卖。

因特殊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经相应的林业部门审查同意,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