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中文物的保护利用,与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相关的公共文化、旅游服务等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中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利用、监督以及烈士褒扬纪念等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学校开展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