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总体方案,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辖区内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