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华侨捐赠事务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文旅、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华侨捐赠事务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