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华侨捐赠事务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文旅、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华侨捐赠事务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