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华侨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华侨捐赠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毁坏。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