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侨捐赠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