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侨捐赠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捐赠的已建工程,应当事先告知捐赠人和原备案部门,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被拆迁的工程应当由拆迁人异地重建,不能异地重建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补偿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