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侨捐赠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增值等情况有查询、建议、监督的权利。对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如实答复。捐赠人认为受赠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有违背其捐赠意愿的,可以进行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及与捐赠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三十日内向捐赠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