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将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向捐赠人通报,接受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