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将下列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一)捐赠人提交的捐赠意愿书;

(二)捐赠财产登记表;

(三)受赠人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捐赠人捐赠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受赠人还应当提交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捐赠协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