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由受赠人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