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侨捐赠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由受赠人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