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受赠人接受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捐赠人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以及工程项目的设计、标准、工期等作出约定。受赠人应当履行协议,不得擅自改变。
捐赠兴建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项目竣工后,受赠人应当及时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告知捐赠人,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捐赠兴建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颁发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证书。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