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有效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一)大别山区、皖南山区和长江、淮河、巢湖的水源涵养区;(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三)梯田集中分布区;(四)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