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一)大别山区、皖南山区和长江、淮河、巢湖的水源涵养区;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梯田集中分布区;

(四)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