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有效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一)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二)荒山、荒坡和坡耕地分布集中的区域;(三)废弃矿山(场)、采石宕口;(四)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迹地;(五)水土流失轻度以上的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等区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