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公告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及其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