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告知举报单位或者个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