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