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应当采取植树、种草、固坡、雨水蓄渗和利用等措施,防止河、沟、渠、湖泊淤积,恢复生态系统功能,美化城市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