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章 预防第十四条有效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前款所称水土保持设施,是指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所有建筑物和人工植被的总称,包括:(一)梯田、地埂、排灌沟(渠)、沉沙池、蓄水池等构筑物;(二)拦渣(沙)坝、尾矿坝、谷坊、山塘、拦渣(土)墙等工程;(三)水土保持林草及植物埂、水平阶、鱼鳞坑等;(四)其他水土保持设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