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统一部署,统筹实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