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二章 职责任务第十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规划和创建表彰具体办法,明确目标任务、指标体系、工作举措、保障措施、考核评价、表彰奖励等内容。地(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