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有依法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对妨碍或者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违法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