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五章 保障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开展对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定期听取同级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报告,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