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