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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工作机制,做好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团结、教育、服务、引导工作,充分发挥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中的积极作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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