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四章 宣传教育第三十八条有效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旅游行业培训,规范旅游市场、风景名胜文字说明和导游讲解。旅游景区应当采取影像视频、宣传栏、宣传册、广告标识等多种方式,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融入景点宣传、导游解说词,传播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