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坚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列入教育教学计划,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常态化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校创建活动。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培训,组织学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专题教育和实践活动。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教育机构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

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基地、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少年宫、纪念馆等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团结进步列入宣传教育内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