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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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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三章 社会协同

第二十三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各领域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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