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三章 社会协同第二十三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各领域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