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三章 社会协同第二十四条有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等教育科研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理论、制度、实践和文化的研究,挖掘、阐释和宣传西藏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事实、考古实物、文化遗存、文物古籍,当代西藏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历史性变革,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史料支撑和理论成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