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二章 职责任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区域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其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引导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本领域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