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二章 职责任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加强就业指导、子女入学、矛盾化解、法律援助等服务,推动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