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二章 职责任务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乡镇(街道)、进村(社区)、进学校、进宗教活动场所、进连队、进企业、进景区、进网络、进家庭等,组织开展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表彰。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