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五个有利于”标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完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等法治化管理机制,支持宗教界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保障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