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至少建立一家具备残疾人集中托养专业服务能力的机构,为十六周岁以上有托养照护需求和意愿的智力、精神(稳定期)残疾人及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照护服务。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