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残疾人社会服务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所辖区域内至少建立一家符合标准的残疾人之家,为劳动年龄段的智力、精神(稳定期)残疾人及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日间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服务、文体服务和辅助性就业等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整合利用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用于残疾人之家建设。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