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残疾人社会服务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社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残疾人社会服务,是指以残疾人家庭成员依法履行照护职责为基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及其家庭在康复、教育、文体、就业、托养、照护等方面提供的关爱和帮扶。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