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社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社会服务,是指以残疾人家庭成员依法履行照护职责为基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及其家庭在康复、教育、文体、就业、托养、照护等方面提供的关爱和帮扶。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