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民政、财政等主管部门加强残疾人庇护产品的推广和宣传,拓宽残疾人庇护产品的销售渠道。

政府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同类产品或者服务的实际需求量,确定一定的比例,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残疾人庇护产品。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