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残疾人社会服务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在来料加工、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等项目推广选点时,优先考虑利用残疾人家庭资源性财产,帮助残疾人家庭实现资源性财产增收。鼓励金融机构在为残疾人创业提供贷款服务时,降低贷款利率或者给予其他优惠。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