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青田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征求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经青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一致性审查通过后,报青田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特征、价值分析;
(二)保护现状分析、评估;
(三)保护利用的目标、内容;
(四)遗产地保护范围和核心保护区及相应保护措施;
(五)其他应当纳入规划的内容。
青田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心保护区的醒目位置设立相应的标志、界桩和保护范围示意图以及遗产标志等内容。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认定的青田县方山乡龙现村应当纳入核心保护区。
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与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利、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